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王琦)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二審稿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相比一審稿,二審稿對值班律師的職責作了調整,將值班律師提供“辯護”修改為提供“法律幫助”并刪去“代理申訴、控告”的內容。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在作關于刑訴法修正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時介紹,對一審稿中關于值班律師職責的規(guī)定,一些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值班律師的職責與辯護人不同,主要應是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這樣定位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及有關部門關于開展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要求,試點情況表明也較為可行。
據(jù)此,草案二審稿將值班律師提供“辯護”修改為提供“法律幫助”并刪去“代理申訴、控告”的內容,同時在相關條文中對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值班律師在場作出規(guī)定。
二審稿規(guī)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此外,一些常委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為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認罪認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量刑建議,并適當限制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和人民法院不采納量刑建議的權力。對于其他案件,人民檢察院可根據(jù)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需要提出量刑建議。
據(jù)此,草案二審稿明確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量刑建議。同時明確,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被告人、辯護人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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