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校園食品安全 中小學幼兒園負責人與學生一起進餐
2019-03-20 07:03:07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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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幼兒園應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nèi)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jīng)營場所。教育部、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國家衛(wèi)健委昨天共同發(fā)布《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yǎng)健康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從4月1日開始執(zhí)行。

  近日成都七中實驗學校發(fā)生的食品安全問題引發(fā)公眾高度關注。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很多網(wǎng)友建議效仿國外一些國家的做法,實行學校校長與學生共同進餐的制度。昨天公布的《規(guī)定》對這一呼吁作出了回應。

  《規(guī)定》要求,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中小學幼兒園應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fā)現(xiàn)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還應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對陪餐家長在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yǎng)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

  學校食堂管理方面,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營養(yǎng)健康管理人員,建立并落實集中用餐崗位責任制度;學校要利用公共信息平臺及時向師生家長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單位等信息,組織師生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與營養(yǎng)健康的管理和監(jiān)督。

  學校在食品采購、食堂管理、供餐單位選擇等重大事項上,應以適當方式聽取家長委員會或?qū)W生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保障師生家長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jiān)督權,同時暢通師生家長對食品安全的投訴渠道。

  出于食品安全考慮,《規(guī)定》要求學校食堂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中小學幼兒園食堂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fā)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應當對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當由專柜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

  此外,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nèi)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jīng)營場所;確有需要設置的應依法取得許可,并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記者 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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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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