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一、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二、對公司法有關資本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修改完善,賦予公司更多自主權,有利于促進完善公司治理、推動資本市場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配套規(guī)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督促實施股份回購的上市公司保證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xù)經營能力,加強監(jiān)督管理,依法嚴格查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為,防范市場風險,切實維護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